索 引 号: 035200022/2024-00103
信息分类: 政策文件
发布机构: 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发布日期: 2024-06-21 08:59
标题: 关于做好2024年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、学校采光照明“双随机”抽检工作的通知
文号:
时效:

关于做好2024年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、学校采光照明“双随机”抽检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4-06-21 08:59 来源: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| | | |

各县区卫生健康局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市卫生监督所):

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、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做好2024年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、学校采光照明“双随机”抽检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扎实做好我市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、学校教室(教学场所)的采光和照明“双随机”抽检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抽检内容和范围

(一)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。按照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39-2016)(2019年版)第5.1.1、6.3.4条规定,对托育机构、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、窗地面积比、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。以县(区)为单位,按辖区内托育机构、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%进行抽检,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5所,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。

(二)校外培训机构。参照《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》(GB7793-2010)和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》(GB50099-2011)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,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(教学场所)窗地面积比、防眩光措施、装设人工照明、课桌面照度、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。以县(区)为单位,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、文艺类(美术、书法)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%进行抽检,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,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。

(三)学校。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《关于印发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》(晋疾控监督函〔2024〕6号)有关要求执行。

二、抽检组织

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以市为单位,按照明确的范围、比例统一抽取。各县(区)按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实施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协作。各县(区)疾控、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。疾控部门要以“双随机”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,由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,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,可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;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内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,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,并为疾控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。

(二)强化公示整改。各县(区)疾控部门要强化措施,确保抽检工作质量,并将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。教育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、幼儿园、校外培训机构、托育机构改进教室(教学场所)采光照明条件。疾控、教育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,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。

(三)做好结果反馈。各县(区)疾控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,将抽检结果汇总表(见附件)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10月25日前报送大同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。同时发送电子版至dtwsjwsjdk@163.com。

联系人:闫正武  贾艳霞  0352-7933829

附件:教室(教学场所)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.pdf



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
2024年6月21日

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

相关解读
相关政策
相关稿件